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儿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本条例所称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