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儿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本条例所称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