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标准第十三条有效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儿童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