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制定本市相关领域的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并推进实施。

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儿童友好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