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标准第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计划,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