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学校(含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民政福利救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的安全风险管理,参照适用本条例。

社会面小场所安全风险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