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Article 28In force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学校(含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民政福利救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的安全风险管理,参照适用本条例。社会面小场所安全风险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