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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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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风险点,是指安全风险伴随的设施、设备、部位、场所、区域和系统,以及在设施、设备、部位、场所、区域的伴随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或者以上两者的组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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