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风险点,是指安全风险伴随的设施、设备、部位、场所、区域和系统,以及在设施、设备、部位、场所、区域的伴随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或者以上两者的组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