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将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检查内容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