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岗位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岗位落实分级管控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