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场所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相关工作,统一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并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理教育和培训,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等场所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承租部分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负责,向经营管理单位书面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有关信息,并配合做好公共区域、共用部分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