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风险点、所处位置(场所、部位、环节)、等级、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以及责任部门、责任人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公示全部安全风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