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所处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载明安全风险的名称、风险点、所处位置(场所、部位、环节)、等级、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以及责任部门、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