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报告;新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经营前完成首次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风险点、所处位置(场所、部位、环节)、等级、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管控措施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