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省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行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安全风险网上报告信息平台,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

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本行业领域现有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信息平台。安全风险网上报告信息平台的建设标准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通过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汇聚、共享相关行业领域安全风险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