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完善管控措施:
(一)目录调整的;
(二)国家和省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有新要求的;
(三)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主要生产物料发生改变的;
(四)需要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完善管控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