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考核通报、联合约谈、协同监管等机制,依法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实行信息共享,查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为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查询违法行为等信息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