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有效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统计和档案制度,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