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相关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公布本行政区域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含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