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包车运行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