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客运第二十三条有效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包车运行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