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班车客运线路、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期限为四年至八年。班车客运线路的具体经营期限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的具体经营期限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