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重大活动、法定节假日、春运期间、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段,客运经营者增加车辆临时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在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不能满足运力需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临时调用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临时调用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