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班车、包车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放置营运标志牌,按照确定的线路、班次、站点、经营区域运行和停靠,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以及受理投诉部门。

班车客运应当按照车票标明的班次、类型等级、时间、地点运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