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拼装、非法改装的车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二)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检验检测不合格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三)聘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四)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