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拼装、非法改装的车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二)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检验检测不合格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三)聘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四)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