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的应急运输任务,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给予合理补偿。发生旅(乘)客严重滞留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散,客运经营者、旅(乘)客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