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以及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