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人信用管理制度,并做好与甘肃省信用管理平台的衔接。依据企业信用状况,授予信用星级标识,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信用星级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服务人依法诚信经营。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物业从业人员诚信履约信息,并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