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维修、更新、改造物业重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提出维修项目建议,物业服务人拟定维修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定,提请业主大会表决,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实施;
(二)维修、更新、改造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费用,从公共收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或者未缴纳维修资金的,由全体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部分,业主专有部分的,由业主承担;业主专有部分之外的,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阻挠维修、更新、改造造成其他业主财产损失的,或者因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造成相邻业主的个人专有部分、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个人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相关业主应当及时采取修缮以及其他消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失的,业主应当协商赔偿。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