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管理区域发生突发事件或者险情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上报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和相关主管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配合开展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对于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