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线等,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并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费用和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单位应当直供到户,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专业单位不能直供到户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专业单位、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加价。物业服务人使用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人支付。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