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定期向业主如实公布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及支出信息;

(三)电梯、消防等专项设施设备保养单位信息、维修保养记录以及安全运行情况;

(四)供水二次加压调节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

(五)水、电等公共能耗总量及费用分摊情况;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费、广告费等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

(七)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内容应当持续公开,其他事项应当每半年至少公开一次,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