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业主自荐;

(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

(三)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业主中推荐。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