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业主、物业服务人的诉求推诿、扯皮;

(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三)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利益;

(五)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服务费;

(六)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七)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八)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九)拒不执行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的,业主、物业服务人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