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立法条例/第四章 条例的报批、公布及解释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报请批准条例的书面报告;(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三)审议结果的报告、修改意见的报告;(四)其他有关的材料。地方法规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