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列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也可以召开各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会议,就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自治县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