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列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