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自治条例案由常务委员会主导起草。单行条例案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单行条例案,可以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有关机关和部门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单行条例案,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吸收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承担起草职责的有关机关、部门不能按年度立法计划完成草案起草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书面报告原因和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