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负责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起草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起草小组,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人员,做好有关条例案的起草工作。

地方法规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