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处罚,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犬只准养登记。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未有效约束犬只,致使犬只伤害他人两次以上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三年内不予办理犬只准养登记。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