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养犬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养犬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