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