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养犬个人处每只五百元罚款,对养犬单位处每只二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