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养犬单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管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