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本市城市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