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等特种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