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狂犬病免疫点并及时汇总、整理犬只免疫信息,建立犬只免疫数据库。

狂犬病免疫点应当采集在本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犬只免疫信息,按规定报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