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犬龄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