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因护卫等内部安全管理需要的除外。

养犬的单位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