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是瓶装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的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瓶装燃气道路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

港航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性码头瓶装燃气装卸作业和瓶装燃气水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瓶装燃气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瓶装燃气价格违法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瓶装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资源规划、住建、商务、应急管理、海事、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瓶装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