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瓶装燃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并使用瓶装燃气信息管理系统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配送瓶装燃气的。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