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瓶装燃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并使用瓶装燃气信息管理系统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配送瓶装燃气的。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